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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 点击数:3101 更新日期:2017-7-5 文章录入:吴斌

科室负责人:杨喜峰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无线电频率许可

名 称

内 容

承办科室

基本信息

科室名称: 无线电管理科

承 办 人: 石红庶

职 务:

电 话:  3122111

投诉、监督电话

0874-3311888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第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等事项。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第十九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收费标准

1、《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

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

曲靖市廖廓北路无线电管理办公楼(江苑小区旁)

许可公告网址

www.qjetc.gov.cn

受理申请办法

窗口受理

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

1、申请单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委窗口或曲靖市廖廓北路无线电管理办公楼第5层无线电管理科提交相关材料;

2、接件窗口将材料转至相关部门办理;

3、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如有特殊事项,将告知当事人。

4、资料完备后,需到实地检查、检测的,到实地检查、检测;需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评审;需协调的,组织协调;需论证的,组织论证;需向上级管理部门上报的,进行上报;并在《受理通知书》中予以通知。

5、审查结束后,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发无线电频率许可证;

6、申请人到接件窗口或曲靖市廖廓北路无线电管理办公楼第5层无线电管理科领取无线电频率许可证。

申请人或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填写《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申请书》,按申请书附表1中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原件1份)

2、 根据频率规划和申请需求,如实填写国无管表1中的相关参数(原件1份)

 

    

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台站受理、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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